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通知
来源:组织人事处   作者:组织人事处   点击数:   日期:2018-05-18

各位教职工:

为了进一步完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事宜,做以下郑重提示。

1、只有在泸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育前检查、生育、计划生育手术的,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;

2、若因特殊情况,在泸州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,须提前填写申请表(见附件)审核通过后,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;

3、若因特殊情况,在泸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,须提前填写申请表(同见附件)审核通过后,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;

4、从参加生育保险当月至分娩当月,连续足额缴费时限必须达到9月及以上,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,少于9月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;

5、泸州市定点医疗机构,通过学院主页人力资源-服务大厅-社会保险-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近两期的通告查阅;

组织人事处

2018年5月18日

附件:泸州市生育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申请表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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